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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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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民 政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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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财 政 局 |
绍县人社发〔2011〕3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人薪〔2004〕271号、浙民优〔2007〕121号、浙人发〔2008〕133号等文件规定及绍兴市做法和各单位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40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补贴。
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对应省定职务(岗位)津贴、对应省定补贴。
(2)基本离退休费中含按国家规定历次增加的离、退休费。
(3)如涉及警衔津贴、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发放项目,计入计发基数。
(4)离休人员增发1-3个月生活补贴/12,计入计发基数。
2、计发月份:病故(非因公)20个月,因公牺牲40个月,烈士80个月。
三、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单位根据死者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基数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月份≤2个月。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过世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由遗属本人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后,报主管部门对照条件审批办理。
五、经费保障及发放渠道:
1、在社保领取待遇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照离退休费发放渠道进行发放和保障。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对应渠道进行发放和保障。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各单位保障发放。
六、报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各项待遇审批表》(附件1)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由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相关部门发放,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科备案。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做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各项待遇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民政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抚恤 通知
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芳妹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校对:莫桂芹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各项待遇审批表
单位:元
工作人员
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在职或
离退休
参加工作
时间
去世时间
生前抚
养人数
生前工
作单位
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
抚恤金基数
基本工资
(基本离退休费)省定职务(岗位)
津贴省定补贴
小计
标准
计发月份
个月
金额
一次性
困难补助费基数
基本工资
(基本离退休费)省定职务(岗位)
津贴省定补贴
小计
标准
计发月份
个月
金额
合计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
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
工作人员
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在职或
离退休
参加工作
时间
去世时间
生前抚
养人数
生前工
作单位
配偶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经济收入
情况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称谓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及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补助理由
标准(农业或非农)
领取补
助时间
终止补
助时间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
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