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发〔2011〕1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
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委〔2011〕1号),组建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发文字号通知如下:
一、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上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绍县人社”,发文字号编为“绍县人社〔××××〕×号”。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绍县人社发”,发文字号编为“绍县人社发〔××××〕×号”。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普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绍县人社函”,发文字号编为“绍县人社函〔××××〕×号”。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直有关单位、其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用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便函,发文机关代字为“绍县人社局函”,发文字号编为“绍县人社局函〔××××〕×号”,标注在眉首红线右下方(右空2字)。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传电报的发电机关代字为“绍县人社明电”,发文字号编为“绍县人社明电〔××××〕×号”。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
二、本通知从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文秘 发文字号 通知
抄报: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柏干副县长、马芳妹副县长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叶 港 2011年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