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区内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工业区(马鞍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工业区(马鞍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每日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的推行,使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从而有效解决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与企业安全生产点多面广的矛盾,提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范围
今年暂定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投产工业企业和危化品经营企业,以后将根据推行效果,逐步在工业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四、巡查内容
(一)危险设备或作业场所安全运行记录登记情况,即需要进行安全运行记录登记的危险设备或危险作业场所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记录登记的执行情况。
(二)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即生产经营单位各类设施、设备(包括建筑工程、机器设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等)的安全状况。
(三)安全设施、设备、装置运行状况,即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包括消防安全设施、防雷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报警设施、警示标志、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安全状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状况,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 生产安全巡查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巡查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组织开展;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需不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抽查巡查记录本,检查每日巡查的落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并提出每月审查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对上月巡查记录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巡查人员必须对当日巡查情况进行小结,没有发现问题的注明“设备、设施、装置运行状况良好,各类人员遵章作业”,发现问题的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不能立即整改的须给本企业相关部门(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应注明整改通知书编号),发现重大问题须第一时间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做好记录。
(三) 此巡查制度建立后将作为工业区(马鞍镇)环保安监部门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一项监察要求,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季不少于2次),发现未按要求执行到位的或未在巡查记录中如实反映存在隐患及问题的,工业区环保安监分局将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滨海工业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巡查记录本》(样张附后),由各相关企业自行印制并装订成册,随时接受工业区(马鞍镇)环保安监部门的抽查。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