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兰政字〔2011〕67号
关于加强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家、省、市和绍县政办发〔201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绍县政办〔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有关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为依据,规范镇、村(社区)招投标程序,确保干部廉洁自律,有利于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更好地为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现就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调整如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咸良任组长,镇纪委书记高鑫祥,党委委员、副镇长鲁麓树为副组长,财办、城建局、社事办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中心,办公室设在城建局内,由党委委员、城建副镇长鲁麓树兼任招投标中心主任,镇相关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工作人员。
三、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
各级财政和国有集体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的招投标项目;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1)、财政资金和集体经济投资额在5—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额在5—20万元的项目。
(2)、镇财政列支和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批量采购金额2—100万元的货物和2-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3)、镇所属单位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租赁,且标的在2—10万元的各类项目。
(4)、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2、基本原则
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3、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镇及所属单位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信件信函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1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必须在县招标网上发布。
(2)、邀请招标。特殊项目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必须有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由招标单位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
(3)、竞争性谈判、询价。货物采购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宜选择最低价单位供应商。
4、标底管理
根据项目实际,可编制标底,也可不编制标底。
(1)、凡建设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编制标底,要求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2)、凡确定不编制标底的,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业主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5、招标采购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招标单位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2)、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投标中心协助下完成。
(4)、招标单位受理投标单位密封报送的标书。标书中要求注明价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大写)、组织施工方案及有关承诺条款。
(5)、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由镇招投标中心随机选择5—7人组成评标小组。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单位。
(7)、中标公示及中标。对评标结果在镇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或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镇招投标中心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8)、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区间下浮法、随机抽签法等。
6、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1)、项目统一报建。招标单位必须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写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期限、投标条件等,向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由招投标中心报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2)、信息统一发布。所有项目招投标的信息,由招投标中心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招投标信息发布栏等统一发布;邀请招标的,由招投标中心向选定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办法统一确定。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办法,必须由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确定。
(4)、评委统一抽取。由招投标中心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在开标前2小时内,选择有关人员组成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工作。
(5)、合同统一签订。招标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一起签订。
(6)、财务统一核算。所有项目的资金必须执行统一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按项目核算。
7、主要职责
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镇所属单位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实施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负责制订招标采购的交易管理规则;
(3)、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4)、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5)、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6)、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7)、协助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8)、负责维护招标采购的交易秩序。
8、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得人为设置业绩要求,不得随意推荐投标单位直接入围参加投标。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项目交易及实施过程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事项。
(5)、不准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要求,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无监理的,邀请纪委或人大)一起派员到现场踏勘后,形成现场记录,填写《工程量变更联系单》,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变更额超过合同价30%以上的,原则上要重新组织招投标或有党委政府会议纪要备案。
(6)、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限额以上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4〕20号)、《关于转发绍兴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1〕5号)文件执行,限额以下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不予市场准入。
四、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这一“阳光工程”,对于预防腐败滋生,确保干部廉洁,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等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
2、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保障整个招投标按要求规范动作。各村、社区等单位要积极献计献策,加强对镇、村级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使招投标工作日趋完善。
3、认真实施,狠抓落实。镇、村、社区涉及重大工程建设、大宗采购、承包经营等活动要严格按照镇招投标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组织实施好招投标项目建设等活动,确保好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2、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备案表
3、工程量变更联系单
兰亭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限额项目 招标采购 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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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徐永海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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