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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则上列入享受帮扶政策范围的我县部分企业为除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军事单位等十种类型以及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的采掘和销售、邮电通信、烟草、炼钢炼铁、采矿、建筑材料制造和金属冶炼加工、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房地产等十一类行业以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绍 兴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帮扶 社会保险 通知
抄报:马芳妹副书记
抄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璐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