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小额贷款公司登管协同管理制度
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商登记、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存续和退出全过程管理,有效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工商直〔2012〕3号)等规定,特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登管协同管理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登管协同管理制度是指本局企业注册和企业监管二科室,以工商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管理办法、监管制度等为依据,密切配合,协作互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存续及退出实行全过程有效管理的工作制度。
二、推行小贷公司名称核准、设立及变更会商制度。企业注册科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资料、设立登记及股东变更登记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会同企业监管科对其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的近三年的年检申报、关联企业、出资能力和不良行为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有证据证明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不符合小贷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应暂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企业监督管理科应将该信息报送市工商局及县金融办。
三、实行小贷公司登管信息通报制度。企业注册科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清算备案信息以及申请注销登记资料后,应及时告知企业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管科在对小贷公司回访、年检及年度合规性检查中,应加强对小贷公司股东资格等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并将有关小贷公司登记注册等情况书面报送企业注册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