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要求授予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管理权的请示
绍兴市工商局:
2010年,省局出台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我县股权投资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2年2月底止,全县共注册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28户(含创投企业,下同),占全市的65%以上。因有限合伙在管理上具有便利性、分配上具有灵活性、税收上具有优惠性,已成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首选的组织形式,在登记注册的28户股权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制企业为21户,占75%。为进一步支持我县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方便企业注册登记,现要求授予我局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权。
申请理由如下:
一、政府对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高度重视。绍兴县是纺织大县,相对来说产业结构也较为单一。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去年以来,把发展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绍兴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讨,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为全县股权投资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企业对下放登记权限有迫切要求。为贯彻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今年年初以来,县相关部门及我局组织开展了走访企业活动,重点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碰到的困难,征求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将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走访重点。从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及我局在走访中征求的情况来看,企业对市、县二级工商部门的优质高效服务表示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要求把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权下放到县局的要求较为迫切。
三、我局已具备稳定的登记管理人员和相适应的登记管理素质。去年以来,为切实做好我县股权投资企业的行政指导和登记服务,我局积极主动与市局注册处进行汇报沟通,建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联系”制度,并落实专人做好登记初审工作。同时,我局企业注册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知识,不断提升登记初审质量。目前,已具备相适应的登记干部和业务素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登记管辖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的精神,现特向市局申请授予我局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权。
以上请示,望予批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