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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 中共绍兴县委政法委员会 |
文件 |
绍县财预〔2010〕186号
关于印发《绍兴县司法救助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我们制订了《绍兴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司法 资金 使用 管理 办法 通知
绍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打字:赵小青 校对:预算科 阮国强
绍兴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绍兴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绍县委办发[2007]14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给予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依法应属于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适用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和项目,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的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承担,由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坚持小额救助原则,一般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采用适时救助原则,发放时间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五)单一救助原则。司法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六)县法院执行救助金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第五条 司法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
(一)司法救助主体为县政法各部门,救助对象为县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其救助对象为县委政法委员会直接受理的涉法涉诉上访人及相关人员;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其他司法救助主体救助后,尚不能解决现实问题,认为需要县委政法委与其联动实施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为县级政法机关办理案件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个案司法救助。此项资金不得用以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第七条 个案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政法机关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覆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之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 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赴省进京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法院纳入司法救助范畴的执行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
(1) 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
(5)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先由各救助主体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机构按统一申报格式(附表1)提出申请,报县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其他救助主体认为需要县委政法委与其联动救助的,由原救助主体向县委政法委提出申请,县委政法委填写审批表,报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审批。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救助主体上报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批核定救助经费补助额度。
(三)核拨。经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的救助项目,由县财政局直接核拨给救助主体,再由各救助主体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发放。各救助主体收到县财政局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各救助主体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的发放。同时填写《绍兴县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第九条 需要由省市县补助的司法救助经费,由县委政法委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根据当地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县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县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市委政法委。
第十条 救助主体每年度末向县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由县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民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