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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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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字〔201234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畜禽养殖场养殖行为,转变养殖方式,防治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绍兴县清水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1217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1253号)的要求,特制定兰亭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一、治理要求

按照“禁养区关停、非禁养区治理”的原则,在生态养殖的基础上,实行大型养殖场污水纳管排放,中小型养殖场限期分批治理和养殖场粪便无害化收集、资源化利用。

(一)禁养区内养猪场全面实施清养关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对娄宫江沿河两侧100米内及其它上级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在今年1020日前全部完成清养关停(关停名单附后)。

(二)非禁养区养猪场加快分类治理进度。

1加快大型养殖场污水纳管排放工程建设。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行污水纳管排放,绍兴绿理成农业有限公司今年完成纳管排放。

2、加快中小型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建设。对存栏生猪200头以上并具备治理条件的中型规模养殖场,在“二分离”(即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二配套”(即配套建设干粪收集池、沼气池)改造的基础上,按三年时间分期完成沼气治理工程建设任务。对存栏生猪50200头的小型规模养殖场,推行粪便挖池集中收集堆放、农牧结合的治理方式,开展“三格池”治理。严禁养殖场污染物直接排放。我镇已完成5家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今年将继续实施2家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4家养殖场“三格池”治理。

3从今年开始,全镇范围内未经镇政府及上级同意,不再新增养猪场。现有各养猪场不得扩大现有的养殖规模,更不得扩建、新建养猪场,对扩建、新建的养猪场一律予以取缔。

(三)家禽养殖场实施控污减排。对镇域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场实行控污减排,推行离地网上平养和沉箱式围网减污技术治理,对未达到生态养殖标准的一律清养关停,治理标准、时间要求及关停补偿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治理政策

对禁养区养猪场关停实施补偿,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1、生产性建筑及设施。包括:①养殖棚舍(含管理用房、仓库):简易结构(稻草、油毛毡/竹、木)120/平方米,砖木结构(油毛毡/砖)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瓦/砖)320/平方。②道路及路面:水泥道路40/平方,预制板路、石板路、砂石路20/平方,水泥道地20/平方,塘渣道地10/平方,砖混围墙30/平方。③其他设施:水井400/口,水泥糟池50/立方,泥糟池40/立方,母猪限位笼300/只,高架产床2500/只,小猪保育栏25/个,单眼灶300/个,双眼灶500/个,水台400/个,无顶猪棚、倒塌的猪棚参照相应结构减半补偿,即无顶猪棚、倒塌猪棚(砖木结构)按75/平方补偿,沼气池等的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其它绿化、果树等另行商议确定。

2、存栏畜禽。包括:(1)生猪:能繁母猪3000/头,公猪5000/头,肉猪350/头,仔猪前期250/头。(2)家禽:蛋鸭(鸡、鸽)5/只,青年鸭(鸡、鸽)3/只;肉鸭(鸡、鸽)3/只,雏鸭(鸡)1/只。以上涉及畜禽养殖专业性术语以绍兴县畜牧兽医局专家确定为准。

3、按时清迁奖励。在20121010前完成清迁的,按清理棚舍丈量面积奖30/平方,在20121020前完成清迁的,按清理棚舍丈量面积奖20/平方。1020后清迁的不再奖励。

4、一次性关停转业补偿。考虑到养猪场(户)因行业转移失去了有关技术与经验,同时考虑到畜牧用地解决较难,给予一次性关停转业补偿,按总评估资产(含丈量棚舍和存栏畜禽补偿)的10%计算,最低不少于1万元(含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同时,关停转业补偿与按时清迁相结合,未按时清迁的,不安排关停转业补偿费。

5、付款方式。831前签订协议,先预付总补偿款的10%,其余补偿款经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对镇畜禽养殖场关停清养工作验收合格,并将补偿款下拨后支付。补偿款由镇政府拨给相应村,再由村支付给乙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规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城建、环保的副镇长及联系村领导任副组长,镇经发办农业线作为本次养殖场规范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规范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下设以村为单位的工作小组,由相关村联系领导任工作小组负责人,村主职干部和驻村指导员为小组成员,各村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所在村畜禽养殖场规范治理工作和禁养区养猪场关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考核。加强对村干部的考核奖励,镇政府已把清养关停工作列入2012年村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按时完成畜禽养殖场清迁任务的,每完成1家加2分。

(三)标本兼治。镇、村两级要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发展的监管力度。本次清养关停的养猪场,不得在本镇范围内再次搭建养殖棚舍,不得转移到镇内其他区域继续养殖,否则,将作为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或清理,并取消这次有关清养关停的补偿或奖励。

 

 

 

 

             兰亭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畜禽养殖 污染治理 实施意见                   

校对:施芬花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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