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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文件 |
绍县财预执〔2012〕296号
绍兴县财政局关于实施
绍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县机关各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和县府办《转发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我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1年试点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2012年已实现预算单位全覆盖,公务卡发卡量也随之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省级部门已从2012年7月1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因此,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绍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转账)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交绍兴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备案,作为预算单位结报审核依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要以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为契机,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和报账管理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严格遵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报账规程,督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努力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减少现金支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用卡、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我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绍兴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绍兴县财政局
2012年11月19日
抄送:市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绍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