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托儿所、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集居的场所,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集居儿童的健康成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工作,确保儿童健康。
二、根据《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五条精神,县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县妇幼保健所开展)。县教育局协助县卫生局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
浙江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县卫生局 县教育体育局 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