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明确绍兴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2013年1月,全市将实施《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医保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政策,绍兴县城镇职工2011年医保年度已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为确保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64号)精神,现对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享受门诊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补贴额度由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周树森副县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璐 2012年9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