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纪委:
现经查实,娄杨镇、孙国燕夫妇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1年3月、2008年1月合法生育二孩(女孩,名娄泽萍、娄小寅),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该夫妇不得再生育第三胎,但两人无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于2011年12月1日在绍兴市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第三孩(男孩,名娄小烨),属多生一胎,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娄杨镇、孙国燕夫妻双方分别以绍兴县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685元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双方合计征收100110元。
孙国燕身为中共党员,却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履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违法生育行为已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及《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经镇党委讨论,建议给予孙国燕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请示当否,请示复。
中共稽东镇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