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任天佑,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绍兴县稽东镇人,初中文化,2000年8月入党,系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村村民。
经公安机关查实,任天佑同志在2012年1月14日中午12时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搭线启动的形式,盗窃受害人杜高强停放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瓜渚绿州小区21幢楼下地下室充电(未上链条锁)的黑色新琪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后受害人杜高强在小区物业的帮助下,将任天佑抓获,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价格鉴定,任天佑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400元。 2012年1月15日,绍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其行政拘留拾贰日的处罚。
任天佑同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错误。但鉴于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镇党委讨论决定,给予任天佑同志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申诉。
中共稽东镇委会 2012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