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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优办法
根据上级信息工作考核规定及教体局对学校信息工作要求,对全县学校信息工作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属学校,镇街中学、小学、幼儿园、成校(成教中心)。
二、考核范围
各校在《绍兴县报》、《绍兴日报》、《浙江教育报》等报刊刊登的信息报道;各校被县教体局网站、市教育局网站、浙江教育在线等主流网络媒体录用的信息报道;各校在县电视台、市电视台等可视媒体播出的信息报道。师生作品、教师论文等非信息报道不列入考核范围。
三、计分标准
1.县级主流媒体录用:县教体局网站、《绍兴县教育》杂志、《绍兴县报·今日教体》版、县电视台录用的信息每条2分;《绍兴县报》头版每条8分,除头版、今日教体版外其它版面刊登的信息每条4分。
2.市级主流媒体录用:《绍兴日报》、《绍兴晚报》、《天天商报》录用的信息每条5分,其中一句话新闻和《绍兴晚报·花季版》每条2分;绍兴市教育网站、《绍兴教育》杂志录用的信息每条3分。
3.省级主流媒体录用:《浙江日报》、《浙江教育报》、省电视台录用的信息每条10分;浙江在线、浙江教育在线录用的信息每条4分。
4.国家级主流媒体录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中央电视台录用的信息每条20分。
5.各级网站与杂志录用:除局网站外的县级网站每条1分,除市局网站、浙江教育在线、浙江在线外的其它各级网站录用的信息每条2分,各级网站中无须审核可自主刊登的信息不计分;除上述报刊外的各级报刊录用的信息每条2分;未列入上述考核范围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计分。
6.加倍计分:各学校信息在各级报纸中头版刊登的信息加倍计分;录用后被领导批示肯定的信息加倍计分;
四、有关要求
1.各学校须每月向教体局上报一定数量的教育信息,各县属学校,各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每月4篇以上,不到规定数量每月扣2分,媒体曝光及信息报送不及时酌情扣分;各学校须确保报送信息真实,若查明有假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信息工作评选资格。
2.各学校上报信息录用后计分,不录用不计分;信息得分采用累计积分法,即每条信息被各级采用的累计积分;各学校得分情况由学校根据得分标准在年终时统计上报,局办公室审定;各完小、幼儿园信息录用情况纳入各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考核。
3.每年年终,局办公室根据学校上报信息统计情况,经核实审定,按分数高低综合考量评选出年度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