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加大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力度,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按照绍县司〔2012〕28号文件精神,要求在街道和社区(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现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措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人民调解骨干队伍。
二、目标步骤
2012年年底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实现全街道人民调解组织首席人民调解员全覆盖。
三、具体内容
㈠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设立范围。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1至2名首席人民调解员。社区(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1名首席人民调解员。
㈡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⒈主持调解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承担指派的人民调解任务;
⒉指导和帮助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业务;
⒊对辖区内的调解案卷进行审核,把好案卷质量关;
⒋熟悉本地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矛盾纠纷情况,通过司法所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撰写调研文章和报送信息材料等。
㈢首席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程序和期限。
⒈评定条件。参评首席人民调解员要符合以下条件:⑴担任调委会主任,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⑵社区(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每年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3份以上;街道调委会调解员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或者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有突出表现,并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3份以上;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⒉评定程序。首席人民调解员每三年推选一次,社区(居)、企事业单位首席人民调解员由所在调委会评议推荐,司法所进行评定公布;街道调委会首席人民调解员由街道调委会评议推荐,县司法局进行评定公布。
⒊任职期限。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因下列原因而终止:⑴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任期已满,没有被续选的;⑵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⑶其他情况需要终止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且以后不得再次参选:⑴徇私舞弊、调解不公道;⑵接受当事人吃请、礼物;⑶泄露当事人隐私;⑷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四、工作要求
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认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意义,对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和评定加强组织领导,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好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大力化解社会矛盾。
㈡统一进行指导管理。
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全街道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首席人民调解员统一进行指导管理。
㈢扎实组织业务培训。
首席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并每年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集中培训。街道积极组织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首席人民调解员参加县司法局定期举行的培训教育活动,街道也会举办调解培训班,对各单位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附件: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评定表
柯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