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镇政府[2012]27号
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落实“路长、河长制”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县委县府城乡环境集中整治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从2012年4月10日至6月10日,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为动员全镇机关干部积极投身环境整治工作,镇党委政府决定在镇域范围内开展“路长、河长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镇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建设“实力安昌、美丽安昌、勤廉安昌、和谐安昌”的战略部署,以“二清一净”为总体目标,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着力点,广泛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广泛动员、全员参与,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积极投身到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中去,为安昌镇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组织机构
全镇“路长、河长”监管部门由各线(办)、片组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表。(附表1、2)。
三、工作职责
1、监管部门必须安排人员上路上河巡查,监督环卫保洁人员在岗尽责情况,发现道路、河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映到工作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
2、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
3、加强对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市政维护等单位监管力度,力求达到环境整洁有序、绿化生长良好、道路设施完好,力争所监管的区域成为精品样板;
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镇、村分管领导,帮助落实整改。
四、有关制度和要求
各分管部门、路长、河长要提高认识,积极投身到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中去。实行“路长(河长)制”管理是党委政府对推进长效保洁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好“路长(河长)制”工作是全体机关干部转变作风,真抓实干,以积极认真的态度、良好的思想工作作风、严明的纪律投身到“路长(河长)制”管理工作中去。具体要求如下:
1、定期定人上路值勤,每周不少于2次。
2、各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3、督查情况将及时予以通报。
4、路长、河长单位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工作效果明显,加岗位责任制1—3分,未能认真落实路长、河长制工作要求,每次每人扣1—3分,被上级部门或媒体批评曝光,每次每人扣3分。
附件:1、安昌镇“路长制”监管范围;
2、安昌镇“河长制”监管范围。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路长、河长制 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校对:赵建兴 2012年4月9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