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经各单位申报,我局核准以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名单见附件)允许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培训合格证书。
(二)做好门诊登记工作,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和处方并按规定留存。
(三)静脉输注活动合理、规范,治疗过程中及时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业务督导工作。
附件:
绍兴县允许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名单.doc
绍兴县卫生局
2013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