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县级重点扶持
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定标准的通知
局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照市局《关于修订市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评定标准的通知》(绍市交发〔2011〕74号),修订我县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评定标准。
一、县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
(一)县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县政府和县交通物流发展规划;
2.具有物流配送、仓储、物流信息平台等综合物流服务功能;
3.具有较好的物流发展基础,能够实现物流功能的集聚效应;规划面积在300亩以上,首期建设在100亩以上;
4.物流基地工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物流服务辐射半径,有利于绍兴区域生产制造业和商贸经济效率提升与发展。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县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县重点扶持物流基地申报表》;
2. 由企业提交县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申报文件;
3.物流基地需提供相关的项目立项、土地规划、项目初步设计等基地批复文件和项目认可意见;
4.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5.物流基地组织管理机构、相关经营主体的有关情况;
6.基地提供实训项目、信息系统联网(园区一卡通)等方案和承诺;
7.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所应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
二、县级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
(一)县级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按运输类、站场类、综合类三个业务领域分别认定。认定条件如下:
1.企业注册在绍兴县内,企业持续提供物流服务时间在2年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其中站场类和综合类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在300万元以上;
2.近两年业务量在本市或所在县(市)前列,企业发展势头良好,有经营拓展或业务提升计划;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水平较好,核心业务具有竞争力。对符合交通大物流发展方向(甩挂运输、城乡物流配送等)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3.运输类企业其货运车辆在30辆以上,或特种运输车辆在15辆以上,总吨位在500吨以上,且车辆平均吨位在10吨以上;水路运输企业综合运力在5万载重吨以上。站场类物流企业其经营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综合物流企业应具备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配置适量的装卸设备,有较好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县级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绍兴县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务网点、经营业绩、信息化、主要客户等);
3.提供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上报税务部门次年的企业损益报表(资产负债表)等复印件;
4. 评定条件提供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场地(自有或租用)合法有效证明等有关复印件;
5. 近两年内有经营扩张或业务提升的计划书(附电子版);
6.企业信息平台采用省通用软件安装与推广应用及专人管理的承诺,并与浙江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网对接;
7.需承担物流行业培训、实训义务,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各企业申报的材料需经县运管所初审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审定;
(二)确定县级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名单。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咨询、评估,根据综合意见确定。
(三)县级重点扶持物流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重新评审一次。
四、其他要求
已确定为部、省、市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物流龙头企业的,直接作为县(市)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但仍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绍兴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