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党组织:
为推动党员“创先争优闪光言行”展示评选的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展示党员先进形象,根据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关于健全落实党员“闪光言行之星”评选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创先发〔2012〕23号)精神和绍兴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健全落实党员季度“闪光言行之星”评选制度的通知》(绍县创组〔2013〕2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健全落实党员季度“闪光言行之星”评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1.坚持党员主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提升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党性意识,不断增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能动性和参与“闪光言行”评选活动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注重正面激励。树立人人闪光、个个争先的导向,弘扬先进、树立正气,让每位党员争当先进有舞台、展示先进有平台,形成先进党员有荣誉感、一般党员有紧迫感、后进党员有危机感的激励机制。
3.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简便灵活、务实管用的原则,针对农村、社区、两新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等不同领域的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确保评选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突出评选重点
按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围绕党员“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评选“闪光言行”,包括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创新的工作举措、承担的重要任务。农村党员主要体现在建设“美丽乡村”、维护社会稳定上;社区党员主要体现在服务居民群众、推进文明和谐上;两新组织党员主要体现在团结凝聚职工、促进健康发展上;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主要体现在改进工作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上;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主要体现在优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上。
三、把握方法步骤
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评选党员“闪光言行之星”。具体可分为5个环节:
1.会前登记。组织生活会前,党员将本人一个季度以来的1-2例主要“闪光言行”具体事迹,如实填写在《党员“闪光言行”登记证》(《党员荣辱档案》)上。
2.个人交流。组织生活会上,每个党员结合登记事项向全体党员作介绍交流。会议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还可邀请部分党外群众代表列席旁听。
3.组织点评。会上,基层党组织书记根据党员个人汇报情况,现场分析点评每个党员的季度“闪光言行”。
4.民主推荐。在个人交流、组织点评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党员数15%左右的比例评选季度“闪光言行之星”,评选要向普通党员倾斜。
5.综合评定。基层党组织充分考虑民主推荐结果,经审核评选资格后,决定季度“闪光言行之星”,并在党务公开栏、党建园地上公示(条件允许的还可通过其他公告栏、显示屏、宣传窗、报刊、广播、微博、网站或台签、胸牌、服务卡等多种形式亮出荣誉)。
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评选资格:
(1)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拒不服从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和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拖延、阻挠、抵制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2)越级信访、无理重复信访,甚至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性信访;
(3)因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还在处分期内;
(4)参加“法轮功”邪教等非法组织,从事、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5)在突发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时刻,袖手旁观、退缩不前,甚至临阵脱逃;
(6)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慵懒散现象,或者造成责任事故;
(7)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比较差,说话和办事不符合党员要求,在群众中产生负面影响;
(8)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动党员外出连续3个月不主动向党组织报告;
(9)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因主观原因《党员“闪光言行”登记证》没有记录或没有介绍交流。
四、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责任。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抓好主持召开组织生活会、点评确认“闪光言行”、引导党员交流讨论等工作。党员干部要带头介绍交流,发挥表率作用。召开组织生活会前,要及时向镇党委报告,各驻村指导员要到会做好指导。评定的党员“闪光言行之星”应及时报镇党委备案,并建好评选工作台帐。
2.注重实效。把开展党员季度“闪光言行之星”评选与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评诺和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评选结果要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优评先、推选党代表、选配党组织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
3.加强宣传。各基层党组织要大力宣传党员“闪光言行之星”事迹,并将评选出来的“闪光言行之星”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之前上报镇党委,镇党委从中再择优推荐1-2名参加县市级评选[上报时需提供党员个人简介及1000字左右主要事迹材料、工作场景的电子照片2张(JPG格式,容量1M左右)]。
附件:稽东镇党员第 季度“闪光言行之星”推荐表
中共稽东镇委员会
- 上一篇:关于李建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祝志华等同志任职的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