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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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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医管会,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全县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2013年6月30日前发证的,全县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务室、卫生室、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等。

  二、校验条件

(一)在2013年6月30日前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信息变更,须及时向我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经我局核实审批后方可申请校验。

(二)医务室、诊所(西医内科)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中医诊疗科目在注册护士方面暂不作要求)。

(三)口腔诊所至少要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1名执业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对于诊疗场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四)卫生室要求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诊疗场所用房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合理布局、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至少设有诊室、药房、治疗室,每室必须独立。开展输液的,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增加输液室。治疗室内配备氧气瓶等常用抢救设备、洗手设备和常用抢救药品,治疗室、输液室必须安装空气消毒紫外线灯。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至少有3名执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各1名)。

(六)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必须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设置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重新核实。

  三、校验时间:

 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校验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25日,其余医疗机构校验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村卫生室校验时必须递交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村民委员会与执业人员签订的承担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聘用证明,医疗机构平面图、周围环境示意图及医疗机构照片(照片包括各科室标识及室内布局)。

(二)各镇(街)医管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医疗机构校验条件,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的校验初审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相应从业标准,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立即予以申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希望各机构能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申请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并在责令补办限期(20日)内仍不办理的,将一律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必须至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绍兴市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卫发〔2013〕77号)等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对暂缓校验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单位,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

 

                     绍兴县卫生局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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