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镇委[2013]40号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王少一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少一,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大专文化,2005年1月入党,系宝业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住杨汛桥镇芝塘湖村芝湖134号。
经查实,2011年8月13日15时许,王少一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两岸咖啡一包厢内与陈水华、胡坚军、潘建钢、“阿林”(身份不明)及另3、4名男子(身份不明)以“斗牛牛”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共同赌资38500元和扑克牌一副。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于2011年8月15日,给予王少一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王少一的行为已构成赌博错误。另经调查,王少一于2008年曾因赌博违纪被华舍街道纪工委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第十八条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经镇党委讨论,决定给予王少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7月2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申诉。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 王少一 决定
主送:杨汛桥芝塘湖村党支部 王少一本人
报送:县纪委 县委组织部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沈铁森 2013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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