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湖办〔2013〕5号
湖 塘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有效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遏制租赁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街道辖区内业主无自有厂房(场所)或者设备,工商登记时租用他人厂房(场所)或者设备的各类企业(含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租赁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工资按月支付情况(含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三)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厂房变更、停业、关闭等有关情况;
(四)企业无故搬迁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的情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以及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情况。
三、监管要求
1、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预警”的原则,各村(工业园区)对本区域内的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责。要积极配合街道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察巡查力度,切实做好防范处置租赁企业欠薪工作。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落实好劳动保障协管员对租赁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及时向街道报送监管信息。一旦发现企业发生欠薪、欠租、欠费、欠税、欠款、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应及时把它列入预警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2. 按照 “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场所、设备)出租方对租赁企业欠薪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和协管义务。出租方要配备劳动协管员或落实专人加强对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管理,随时掌握其工资发放及生产经营情况。出租方发现租赁企业有拖欠工资、停业停产或转移财物有逃匿迹象的,应及时上报街道,并果断采取报警或组织人员看管财物等应对措施予以制止。一旦发生重大欠薪或业主欠薪逃匿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出租方应积极配合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处置工作,业主欠薪逃匿或欠薪企业无财产处置的,由出租方在收取的财产租金或押金(保证金)中对职工工资先作适当垫付,然后再依法向租赁企业追偿。
3、严禁出租方将房屋(场所、设备)出租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个人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将房屋(场所、设备)出租给各类烫金、涂层、滴塑、复合、植绒、印纸印花、小冶炼、废旧塑料及锡泊加工等安全隐患大或环境影响严重的企业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各村(工业园区)、出租方必须高度重视租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年底欠薪高发时期,更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摸,发现隐患及时预警、及时上报、及时协同处置,最大限度地遏制租赁企业重大欠薪或业主欠薪逃匿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湖塘街道办事处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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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规上企业、工业园区、村(居),全体机关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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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政办 校对:任江燕 2013年1月1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