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党政办〔2013〕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委办【2012】172号)文件,根据《绍兴县县城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和《绍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工程建设行为,促进我镇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有序安全开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安昌镇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出让企业的翻建、改(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2、安昌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必须服从安昌镇总体规划、安昌古镇保护规划和规划管理。
二、操作程序
1、古镇保护规划控制区内
古镇保护规划控制区内的翻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安昌古镇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2、规划控制区外
“二次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镇经发办(工业线)提交翻建、改(扩)建申请报告,镇经发办(工业线)根据“二次开发”项目的界定进行审核并转交镇城建办。镇城建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会同镇经发办(工业线)及联厂干部一同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土地权属、建房条件、周边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定位及初审,对符合“二次开发”审批条件的建设单位,将踏勘意见提交镇党委政府讨论。在经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后,按规划、建管等部门的要求进行上报,由规划、建管等部门按规定审批确定。
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镇城建办提交申请报告。
3、规划控制区内
建设单位向镇城建办提交翻建、改(扩)建申请报告,镇城建办在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会同镇经发办(工业线)及联厂干部一同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土地性质、建房条件、周边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定位及初审,对初审认为确实需要申请“二次开发”审批的建设单位,将踏勘意见提交镇党委政府讨论。经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后,由镇城建办参照“二次开发”的规划要求预先作好相应申报资料,若今后规划调整允许办理手续时,由镇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最终以规划、建管等部门按规定审批确定。期间建设单位应向镇政府缴纳保证金和出具相应承诺书,保证金的收取参照规划认同审批收取的配套费标准(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收取),用以保证核准外无违法违规建设。
4、项目验收
项目按规定实施完毕后,建设单位向镇城建办提出申请,由镇城建办、经发办(工业线)组织人员会同联厂干部对项目进行验收,无违法违规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镇城建办负责会同经发办按照二次开发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相关程序予以退还保证金。
三、保障措施
1、完善措施。凡安昌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未经许可,严禁翻建或扩建。对未经许可,擅自翻(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镇城建监察会同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拒不整改继续违章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政府《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意见》(绍县政发[2009]19号)等文件规定,电力、水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对违法违章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和相关配套服务的措施。
2、明确职责。镇经发办(工业线)负责“二次开发”项目的界定审核、申报及有关政策落实;镇城建办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核、验收。
3、加强督查。镇城建办应加强对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联厂干部。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