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相关业务科室:
目前,少数代表机构存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掌握全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现状,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社会稳定,县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对全县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检查内容:
1、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超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3、代表机构登记事项(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尤其是代表机构的实际地址与登记证不一致,以及登记证或驻在期限过期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等;
4、代表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
5、其它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工作要求:
1、加强业务学习。我局于2011年12月被国家局授予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权,2012年4月正式受理登记工作,至今已办理各类登记事项820件。无论在登记中,还是在监管上,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切实承担起登记管理职责。为此,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学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2、有效部署检查。各工商所(分局)要根据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以目前代表机构登记状况为依托,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牵头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本次检查,建立完善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台账,掌握代表机构的实际现状,锻炼和提高监管干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能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社会稳定。
3、严查违法行为。各工商所(分局)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公告其设立和变更情况的、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已经掌握的存在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建立分类台账,纳入信用分类监管。
4、注重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国安、商务、外管、海关、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信息和违法违规情况要定期通报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代表机构涉嫌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专项检查中,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开展业务交流,形成监管合力。
5、认真总结分析。本次检查是我们监管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探索和实践,各工商所(分局、队)及相关业务科室除了要落实业务能力强、英语水平高的人员参与检查外,更要对专项检查情况(尤其是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积累监管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