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镇府[2013]79号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吴永善同志通报批评的决定
吴永善,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杨汛桥镇联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经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查实,联社村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开始在该村马社地段超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农户拆迁安置住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22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164.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1137平方米为耕地,184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5851平方米耕地,57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绍县国土罚字[2012]124号),对联社村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22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509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3、罚款180440元整。
吴永善同志作为联社村村委副主任,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吴永善同志进行通报批评,以儆效尤。并视整改执行情况再建议纪委进行党纪处分。希望各村(居)、单位干部能引以为戒,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杨汛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主送:各村(居)、机关各办、吴永善本人
报送: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沈铁森 2013年1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