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社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区(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13]98号)文件精神,结合区(镇)实际,特制订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任务
(一)区(镇)范围内经营性畜禽养殖场清养关停。根据统一部署,区(镇)域范围内除中大畜牧场外所有生猪养殖场、县级断面水质监测点两侧100米上下游1000米内的家禽养殖场,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施清养关停。零星散养户(生猪10头以下的),实行自愿关停。
存栏5万余头生猪的绍兴县中大畜牧有限公司的治理方案另行制定。
(二)全面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和扩大养殖规模。从发文日期起,区(镇)范围内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区(镇)同意,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新增现有养殖规模。对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
二、治理政策
对区(镇)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养关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生产性建筑及设施
①养殖棚舍(含管理用房、仓库):简易棚(稻草、油毛毡/竹、木)40~80元/㎡,具体为四周无围护或稻草简易围护的为40元/㎡,四周油毛毡/竹、木围护的为60元/㎡,彩钢瓦棚80元/㎡;简易房(砌体围护),砖木结构(油毛毡/砖)100~120元/㎡,砖混结构(瓦/砖)160元/㎡。经合法审批的棚舍,按评估公司评估净值补偿。
②道路及路面:水泥道路40元/㎡,预制板路、石板路、砂石路20元/㎡,水泥道地20元/㎡,塘渣道地10元/㎡,砖混围墙30元/㎡。
③其他设施:水井补300—500元/口(深3米以上补500元,3米以下补300元),水泥糟池50元/m3,泥糟池40元/m3,母猪限位笼300元/只,高架产床2000元/只,小猪保育栏25元/个,灶300~500元/个(单眼300元/个,双眼500元/个),水台400元/个,室内砖混猪栏分隔墙20元/㎡,其他如绿化、树木等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2)存栏畜禽
①生猪:能繁母猪3000元/头,公猪5000元/头,肉猪350元/头,仔猪前期250元/头(未断奶仔猪)。
②家禽:蛋鸭(鸡、鸽)5元/只,青年鸭(鸡、鸽)3元/只,肉鸭(鸡、鸽)3元/只,雏(鸡、鸽)1元/只。
(3)按时清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清迁的,简易棚按10元/㎡奖励,简易房(砖木、砖混结构)按20元/㎡奖励,经合法审批的棚舍按30元/㎡奖励。
(4)一次性关停转业补偿。考虑到养殖场(户)因行业转移失去有关技术与经验的实际,给予一次性关停转业补偿,补偿标准按总评估资产(含丈量棚舍和存栏畜禽补偿)的10%计算,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关停转业补偿与按时清迁相结合,未按时清迁的,不安排关停转业补偿费。零星散养户(生猪10头以下的),自愿关停的,按每户最低不少于500元补偿。
(5)鼓励关停养殖场的合法建筑物转产转业。对关停养殖场内具有合法权证的建筑物,可以在享受清养关停政策的同时根据业主意愿可以不进行拆除,自行实施转产转业。允许保留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环境整治,镇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线、城建线、城管线的副镇长任副组长,农发办、城管办、财政所、房屋征收办、国土分局、新农办、环保安监处、滨海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发办,由农业线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作为本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同时,下设以村(居、社区)为单位的工作小组,由相关村(居、社区)联系领导和主职干部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各村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所在村(居、社区)养殖场清养关停工作,确保清养关停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责任村(居、社区)要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实施意见,落实好各项措施。镇政府将本项工作列入村(居、社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按时完成清养关停任务的村(居、社区),根据清养关停任务的多少给予岗位责任制加1~5分,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岗位责任制1~3分。同时,按各村(居、社区)实际关停清理棚舍面积和复耕难易程度等给予5~20元/㎡作为土地后续问题处理的工作经费。
(三)巩固治理成果。各村(居、社区)、单位要从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复耕土地,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严禁在区(镇)辖区范围内再次搭建畜禽养殖棚舍,一经发现,将作为违法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或清理,并收回有关清养关停的补偿与奖励。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