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我县其他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标准继续按绍县人社发〔2011〕34号文件执行。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2013年4月23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