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国家级生态镇、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村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生态区创建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根据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级生态镇、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村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1、请尚未创建国家级生态镇的各镇人民政府对照《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环发[2010]75号),积极开展国家级生态镇创建工作。
2、请尚未创建省级生态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对照《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浙环发〔2009〕74号),积极开展省级生态街道创建工作。
2、请各镇(街道、开发区)选择基础较好的村开展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并积极申报,市级生态村申报数量在2个以上。
二、申报时限:
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尽快落实创建单位,并于3月20日前将填好申报表报送至区环保局生态办。
三、其他事项
(一)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申报指标体系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现场核查,严禁弄虚作假。
(二)突出重点,整改提升。以生态村创建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建设优美人居环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扎实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提高省级生态区创建的知晓率和公众参与度。
联系人:俞志美 沈江
联系电话:84126281 84126286 传真:84126293
电子邮箱:yzm575@163.com
附件:1、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2、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3、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
4、2014年国家级生态镇、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村创建申报表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
类别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指标要求 | |||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
|
环境 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 |||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 ||||
|
空气环境质量 | ||||||
|
声环境质量 | ||||||
|
环境 污染 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80 |
75 |
70 | |
|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70 |
60 |
50 | |||
|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 ||||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90 |
80 |
70 | |||
|
5 |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
|
6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5 |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
90 |
85 | ||
|
8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 ||||
|
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 ||||
|
10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250 |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3.0 | |||||
|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
11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
|
12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2 | ||||
|
13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
|
14 |
森林覆盖率(%,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
山区、高寒区或草原区 |
≥75 | |||
|
丘陵区 |
≥45 | |||||
|
平原区 |
≥18 | |||||
|
15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60 | ||||
注:标 “*”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附件2: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乡镇(街道)创建机构、制度健全;认真实施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产业结构较合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四)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
(五)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验收指标
省级生态街道(涉农)考核验收指标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指标类别 | |
|
1 |
辖区环 境质量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要求 |
约束性 |
|
环境空气质量 | ||||
|
声环境质量 | ||||
|
2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
约束性 | |
|
3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约束性 | |
|
4 |
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 |
100% |
约束性 | |
|
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5% |
约束性 | |
|
6 |
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100% |
约束性 | |
|
7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5% |
约束性 | |
|
8 |
河道环境整治率 |
≥90% |
约束性 | |
|
9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12m2 |
约束性 | |
|
10 |
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标准要求的行政村比例 |
≥60% |
约束性 | |
|
11 |
环境信访办结率 |
100% |
约束性 | |
|
12 |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点 |
2处 |
参考性 | |
|
中水回用示范点 |
1处 | |||
|
生态环保宣传墙(栏) |
2处 | |||
|
13 |
绿色社区比例 |
≥ 60% |
参考性 | |
|
14 |
绿色学校比例 |
≥ 60% |
参考性 | |
|
15 |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
≥40% |
参考性 | |
注:“约束性”指标必须要达到相应指标值;“参考性”指标原则上也要达到相应指标值,如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一)乡镇(街道)创建机构、制度健全;认真实施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并得到落实;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已编制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街道可以编制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产业结构较合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辖区内无县级以上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重污染企业;无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专业村,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辖区内无陡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指标解释: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街道整洁,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垃圾收集和公厕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建筑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有必要的环保措施。辖区所辖行政村50%以上完成县级以上生态村建设。
(四)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中心村)要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乡镇(街道)要建成比较完备的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在5000人以上,处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及省里有要求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设有动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中心村及生态敏感区的村庄要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且受益农户在60%以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固废收集处置等设施比较完备。建有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五)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乡镇(街道)建成区及其所辖中心村、社区有环境保护宣传标语或橱窗,逐步建立群众环保监督员或环保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街道辖区要开展五项以上“创绿工程”(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殡葬、绿色饭店、绿色工地、绿色市场(商场)、绿色家庭等)建设;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活动。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10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考核验收指标
省级生态街道(涉农)考核验收指标
(1)辖区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主要水体水质达到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指街道辖区内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街道建成区内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的生活垃圾量占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要有一个以上开展垃圾分类回收的社区(村庄)。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卫)部门。
(4)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量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工业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达标率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当年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其中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指纳入本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或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占当年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当地产生总量的比例。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通过验收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占辖区内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经贸、环保部门。
(7)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河道环境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通环境整治的河道长度占河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河道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充分利用生态护岸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避免河道建设“硬化、白化、渠化”,努力恢复河道自然功能。整治后的河道水质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日常保洁工作正常开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建设部门。
(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街道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包括园林、屋顶及立体绿化,屋顶及立体绿化可按1:1进行折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10)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指标解释:以实现畜禽污染整治、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垃圾固废统一收集、化肥农药污染下降、河沟池塘全面清淤、绿化水平显著提高为重点,按计划逐年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取得成效明显。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浙农办〔2007〕77号)的行政村比例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环境整治村)60%以上。其中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已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内未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排泄物处置和污染物排放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等标准要求。中小规模及散养殖户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0%。
(11)环境信访办结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环境污染(含第三产业、建筑施工等噪声扰民)和生态破坏的信访投诉案件及时办结比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信访部门。
(12)民用建筑节能示范点、中水回用示范点、生态环保宣传墙(栏)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点:指街道辖区内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要求,至少开展2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新建建筑全部为节能建筑。
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建筑节能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中水回用示范点:中水是指企业或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在街道辖区内建立中水回用示范点,通过示范效应,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节约水资源的意识,节约自来水用水量。
生态环保宣传墙(栏):在街道辖区内设定固定的环保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环境宣传教育设施,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3)绿色社区比例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获县级以上绿色社区称号的社区数量占社区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4)绿色学校比例
指标解释:指街道辖区内获县级以上绿色学校称号的学校数量占学校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教育部门。
(15)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部门
附件3:
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制定《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已获得县级以上文明村、卫生村荣誉。
(3)村环保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群众对环境满意率达85%以上。
二、生态村考核指标
|
考核 内容 |
序 号 |
指标名称 |
指 标 值 | ||
|
平原村 |
山区村 |
参考分值 | |||
|
社会 经济 发展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元、年) |
≥6000 |
≥5000 |
8 |
|
2 |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
7 | ||
|
3 |
村内主要道路硬化率、绿化率、亮化率(%) |
≥90 |
6 | ||
|
村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
4 |
水、气、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9 | |
|
5 |
工业污染物达标率(%) |
≥95 |
6 | ||
|
6 |
村民生活污水处理率(%) |
≥40 |
7 | ||
|
7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9 | ||
|
8 |
村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
≥8 |
5 | ||
|
9 |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 |
≥60 |
4 | ||
|
10 |
清洁能源普及率(%) |
≥70 |
3 | ||
|
11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
≥85 |
6 | ||
|
12 |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
≥70 |
9 | ||
|
13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85 |
7 | ||
|
14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折纯) |
≤280 |
6 | ||
|
15 |
农村公用卫生设施配套,房前屋后无乱堆杂物,环境整洁。 |
完善 |
8 | ||
附件4:
2014年国家级生态镇、省级生态街道、市级生态村创建申报表
|
创建单位名称(盖章) |
|
创建类别 |
| |||
|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
|
手 机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手 机 |
| |||||
|
创建单位基本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
注:该表于2014年3月20日前交区环保局生态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