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节后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清缴回收
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健全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安监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1、督促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按期停止销售活动。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之规定,请各镇(街、开发区)及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配合做好按期停止销售活动、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退回给批发企业等相关工作。2014年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督促烟花爆竹长期性零售单位及时清退B级以上产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要求,最迟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库存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烟花爆竹长期性零售单位要及时将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退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做好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的回收清缴工作,妥善处置或退回生产厂家,并依照相关标准及时将现有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存入1.1-2库中,严禁超量存放。
3、继续加大对属地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力度。各镇(街、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督促属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经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同时,要集中力量继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不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请于2014年3月底前将《烟花爆竹清缴回收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安监局,联系电话(传真):85682123。
附件:烟花爆竹清缴回收情况统计表
绍兴市柯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