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2014]43号
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在安昌镇盛陵村开展农村宅基地
清理整顿试点的请示
柯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柯桥区开展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创新试点。现根据原《绍兴县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创新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清理整顿,这是规范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住房解困,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使农村宅基地清理整顿有序、顺利地进行,现要求在安昌镇盛陵村开展试点。试点由安昌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配合,前阶段,我们对盛陵全村1009户宅基地进行初步丈量调查,发现有144户农户的宅基地因没有用地批准手续而尚未登记发证;有10户农户的宅基地存在不按批准位置建造现象;有100余户农户建造新房后尚未拆除原有旧房(含新房未经批准的农户在内),此外还有许多农户住宅存在少批多建现象,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和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为此,下一步我镇将按相关规定开展宅基地清理整顿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工作中研究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宅基地清理整顿操作意见。
为使宅基地清理整顿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试点的具体做法和思路报告如下:
一、宅基地整治补办原则
(1)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现状地类已为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但未经依法批准而新建(翻建)、扩建或少批多建(5平方米以上)或移位建造、越权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凡符合“一户一宅”和符合宅基地补办户型限额标准,且建房户要求有偿使用宅基地的,经所在村初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缴清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允许其补办宅基地使用手续。对未经依法批准,影响规划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简易附属设施一律予以拆除。
(2)对原新建房屋审批时明确规定应拆的旧房或新房批准时故意隐瞒的旧房,必须予以拆除。应拆旧房由建房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若建房户在规定期限内因缺乏劳力或故意拖延未自行拆除旧房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会同所在村委会组织人员予以帮拆。对既有违规建造的新房,又有旧房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处,能拆旧宅的原则上不拆新宅。在旧宅未拆除或调剂之前,不得补办新宅基地使用手续。拆除的旧宅基地一律收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统一规划,用于新农村建设。拆除或调剂有合法权证的旧房占地面积可以与新房占地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置换面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3)每个建房户的最高户型限额标准确定为115平方米。对超户型限额多占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确有难度的,在坚持农民自愿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由建房户提出继续留用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在收取相应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再补办宅基地使用手续,并在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宅基地超户型占地面积。
(4)对批东建西移位建造的宅基地,凡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且建房户主动要求办理宅基地移位置换的,移位后的宅基地经规划审查确认可等面积置换原批准面积,但超宅基地批准面积的仍需有偿使用。
二、清理整顿试点实施步骤
(1)调查。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丈量、清理,查清未经依法批准等违法占地建房户原有旧房及违法占地面积以及旧房处理等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调查情况登记表》。
(2)审核。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初审的基础上,由镇牵头,组织所在地的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未经依法批准等违法占地建房户的原有旧房及违法占地面积以及旧房处理等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