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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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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经信〔201447

 

关于下达2014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各公用热电企业:

根据《绍兴市经信委关于下达2014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绍市经信〔20144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电力电量平衡工作,促进地方热电企业规范有序发展,保证正常供热和稳定运行,现将2014年全县6000千瓦及以上公用热电企业发电计划印发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非统调地方公用电厂发电量计划安排,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比符合国家规定且热负荷增长较快的热电联产企业,按照国家“以热定电”原则进行核定,适当向节能高效环保机组倾斜。确保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正常运行,限制常规小火电机组的运行。

二、全区公用热电企业2014年的发电计划安排288567万千瓦时,按2013年底的发电设备容量和2014年投产新机组的平均设备容量进行核定。各类热电企业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的安排原则为:

(一)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发电计划年发电利用小时按照机组超高压、高压、次高压、和中压参数分别以4600440042004000小时为基础发电利用小时,年均热电比超过10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发电利用小时递增5个小时,上限原则上为7500小时。并根据2013年的实际发电利用小时做出适当限制:年发电利用小时在1000小时及以下的,年度发电计划按1500小时封顶;在10002000小时(含)的,年度发电计划按2500小时封顶;在20003000小时(含)的,年度发电计划按3500小时封顶;在30004000小时(含)的,年度发电计划按5000小时封顶;在40005000小时(含)的,年度发电计划按6000小时封顶;在5000小时以上的,年度发电计划按7500小时封顶。2012年及以后投产的新建热电联产企业,热电比不到300%的,年发电利用小时按5000小时核定;超过300%的,按实际热电比核定。未建供热管网,未开展对外供热的公用热电企业,年发电利用小时不得超过4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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