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绍兴县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特制订《绍兴县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绍兴县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餐饮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等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单位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贮存、加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我县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和管理等工作进行协调。
县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单位使用食用油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对餐饮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排放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和食堂利用废弃油脂烹饪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工商部门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的行为,并将登记注册、注销情况通报县卫生、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同时加强对食用油脂的市场流通管理,依法查处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流通、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食用油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排放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部门加强对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协助配合,依法查处妨害、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餐饮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产生的废弃油脂,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加强管理。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只能由证照齐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加工,不得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 餐饮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废弃油脂,应当向各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需要改变排放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七条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掌握防止废弃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队伍;
(二)有与废弃油脂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废弃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废弃油脂回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单。
第九条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有关签订协议书的条件除外。
第十条 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对废弃油脂的回收和销售情况建立台帐制度,并记载清楚。
废弃油脂回收单位,应当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废弃油脂回收单位,只能将废弃油脂出售给证照齐全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
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废弃油脂,或者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的,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