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6]110号),加强药品流通市场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把好药品零售市场准入关,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强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维护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绍兴市药品零售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绍兴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一并执行:
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经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药学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事药学技术工作。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从事药品购销的,应该具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药学基础知识。为此,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至少经过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证》,并具有从事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
为了便于管理,新申请开办个体单店的企业负责人非本县常住人口的,应提供《暂住证》。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人员在本县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并经现场核定居住情况。
二、关于县城、镇、村的划分原则。
1.县城。本县县城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柯桥街道,并已实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区域。
2.镇级。是指除柯桥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集镇,以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划定的区域为准。
3.村级。是指除以上县城、镇(街道)集镇以外的行政村区域。
三、关于合理布局原则的运用。
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要从当地的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来决定。凡常住人口偏少、当地已有药店、交通便利,实际不需要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设置药品零售企业,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投资。
根据本县实际,镇(街道)以上区域药品零售企业已能满足群众购药的需求,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置。鼓励企业、个人向村级或缺医少药地段延伸。
四、关于药学技术人员非在职情况的核查。
为了杜绝药学技术人员挂靠现象,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位,今后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中的本市以外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申请时提供经当地药监部门证明的原工作单位非在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