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制度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特下发本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药品召回制度,并严格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本企业的召回制度执行;
2、各企业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制定的药品召回制度上报我局,我局将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当年监督等级评定;
3、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实施召回时,除按规定程序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外,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如涉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我局监督下进行销毁;
4、各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完成后,除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审查和评价结论企业应报我局。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