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