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部门站所、机关各处(办、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三改一拆”行动,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4〕105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无违建镇”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三改一拆”行动在“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交通治堵等转型升级组合拳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为民惠民,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镇”创建,进一步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推动平水镇全面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全镇所有村(居)均达到“无违建”创建标准,确保我镇于2014年12月底前,创建成为绍兴市“无违建镇”。同时,通过开展“无违建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增强禁违控违意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巩固控违拆违专项行动成果。
三、创建标准
(一)全面推进创建
各村(居)应积极开展“无违建村(居)”创建工作,都达到“无违建村(居)”标准。基本要求如下:
1. 无存量违法建筑和非法“一户多宅”。存量违法建筑和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依法、有效、公开处置(相关处置政策意见见附件2)。
2. 无新增违法建筑。新增违法建筑得到第一时间发现,做到即查即拆。
3. 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利用。
4. 社会平安稳定。无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做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步骤
1. 开展创建(12月10日前)。对本村(居)范围内的应拆违法建筑拆除完毕。
2. 自查自评(12月12日前)。各村(居)对照《无违建村(居、社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3. 考核验收(12月15前)。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组织考核验收。
4. 审核评定(12月20日前)。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村(居)进行审核,确定拟命名名单。
5. 结果公示(12月底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无违建村(居)”在区级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命名。
(三)建立长效机制
“无违建村(居)”应全面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体系,做到“四有”:
1. 有完善的整治配套方案。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设整治配套方案。
2. 有健全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的全覆盖,依法开展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
3. 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
4. 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四、工作奖惩
(一)绩效目标考核责任制
成功创建为“无违建村(居)”的村(居)在绩效目标考核责任制附加分中调整为加5分;创建未通过验收的,在绩效目标考核责任制倒扣分中扣5分。
(二)财政奖补
村(居)成功创建为“无违建村(居)”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5万元。
上述奖补资金须在我镇成功创建为“无违建镇(街道)”的前提下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班子领导为成员的“无违建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强化政策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无违建镇”创建工作与“五水共治”、转型升级、“四边三化”、“美丽乡村”建设、农房发证登记等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统筹谋划,全面推进。
(二)集中力量,分片包干。按照“分级管理、分片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格化工作体系,村(居)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全体委镇机关干部分村成立工作小组,由各村(居)联系领导牵头负责,对工作小组进行统筹协调,下村按网格管理要求督促指导“无违建”创建工作。各村(居)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违法建筑拆前、拆中、拆后的资料照片要建档,创建工作中的文件、台账、档案和技术数据要完整详实。镇城管办组织专门人员实行分片包干,会同村(居)落实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与上报(详见附件4)。各村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置涉及违法建设的信访投诉,坚决杜绝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加大日常检查考核力度,建立每周通报制度。在“无违建镇”创建过程中,出现消极应付、瞒报存量违建、虚报拆违进展等情形的村(居),由镇纪委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对村主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停职。未按要求完成创建任务的,取消年终评优等评选资格。各村(居)党员干部要带头先拆,有顶风建造违法建筑、不配合违法建筑拆除、自身有应拆未拆违法建筑,属村(居)干部的作停职处理,属党员的依照党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机关干部在“无违建镇”创建过程中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按照《平水镇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励,并作为干部选任的推荐、考虑依据。
(四)加强宣传,示范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违建镇”创建工作,抓好一批正反典型宣传报道,按要求向区报送信息。同时设立举报热线(85763026),鼓励全民参与,全民监督,为“无违建镇”创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通过创建无违建道路、无违建河道、无违建小区等手段,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各项工作。
附件1 平水镇“无违建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平水镇违法建筑处置政策意见
附件3 平水镇“无违建镇”创建网格化工作小组
附件4 平水镇城管办“无违建镇”创建责任分解表
附件5 平水镇“无违建村(居)”创建台账明细
附件1
平水镇“无违建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生、沈强
副组长:丁建军、李阳
成 员:杨国胜、丁伟林、罗为民、张建良、潘胜强、张韩松、马宇航、孙国森、胡春锋、陈月光、周丽萍、吴洪祥、余伟刚、徐小玲、各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管办(城监中队),李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委主任、陆渭祥(派出所)、胡友土(国土所)、董海均(规划所)、李利祥(交警中队)、俞江忠(法庭)、吴家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章伟彪(国税)、周卓楠(地税)、王勇(房管所)、房朝阳(广电站)、杨剑峰(电信局)、高平(供电营业所)、张岳军(供水营业所)、肖国兴(环保所)、余伟刚、裘永波、徐春光、孙云、宋永伟、娄卫良、祁志良、丁越灿、徐庶轩、鲁孟涌、董红波、陈国芳、陈关根、茹佰祥、王海娟作为办公室成员。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接任人相应更替。
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禁止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处置新增违法建筑。摸清存量违法建筑底数,依法、有效、公开地进行分类处置,做到应拆尽拆。负责做好长效管理和日常巡查防控工作。无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创建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城管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统一协调、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监督考核工作;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承诺机制、督查考核机制,形成全覆盖、网格化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负责对摸排调查登记核实的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组织参与行政强拆工作。
3、城建处: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到2014年底拆后土地利用率达60%以上。积极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政策,实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
4、综治办:负责落实拆违拆迁过程中相关信访工作的接待、协调、处理工作。无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创建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社事办:负责每周在区级以上媒体完成1篇报道,及时关注舆情信息,做好相应对接工作。
6、派出所:负责做好强制拆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当事的法律责任。
7、国土所:实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完善农村村民宅基地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得到全面清理,建新拆旧,无非法“一户多宅”,做到“一户一档”,2014年底建档率达到80%以上。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核实认定,依法查处基本农田和耕地上违法建筑行为;参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8、规划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全覆盖。
9、广电站:开展无违建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参与,营造正面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对干扰、阻挠工作的行为和做法给予公开曝光。
10、镇纪委:负责对控违拆违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行为、建房审批和对违法建设监管中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涉及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1、供电营业所:负责对抄告的违法建筑停止供电服务。
12、供水营业所:负责对抄告的违法建筑停止供水服务。
13、其他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配合无违建创建工作。
附件2
平水镇违法建筑处置政策意见
一、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农村居民住宅
1. 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超出批准用地建房,不得擅自扩建、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市容、安全的;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
(4)影响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和保供水的;
(5)农村非法一户多宅;
(6)占用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的;
(7)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排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
(8) 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
(9)其它应予拆除的情形。
2. 除上述应当拆除的情形外,农村居民住宅有下列情形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1)农民住宅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根据《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依法处理后,允许暂缓拆除;
(2)对已搭建的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主房装修风格,且无相邻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下,按照《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允许暂缓拆除。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局部拆除):
(1)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没有环保审批手续进行排污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堵塞疏散通道,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
(3)停止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违法建筑;
(4)不符合用地性质的违法建筑;
(5)以农业设施用房名义建造的别墅、住宅已改变实际用途且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6)未按镇(街道、开发区)统一标准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2. 除上述应当拆除的情形外,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有下列情形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