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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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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141027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帮扶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帮扶我省困难职工、特殊困难劳动模范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帮扶实施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并共同对各地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帮扶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帮扶对象为全省纳入工会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和特殊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特困劳模”)。省部级劳模是指由省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办评选并纳入各级工会管理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六条 困难职工帮扶范围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严重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并有证据证明、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条件);

  (三)因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五)因重症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须有相关证明),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职工。

  第七条 特困劳模帮扶范围包括:

  (一)因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因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

  (三)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四)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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