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省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省财政厅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四)省级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省财政厅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省财政厅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五)按省财政厅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