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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管理外荡水域水产养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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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镇政〔201435

 

 

 

 

关于开展规范管理外荡水域水产养殖工作的实     

 

各村(居):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和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三年目标任务,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将开展主要河道、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河道水域水产养殖场清迁工作,现将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清迁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杭甬大运河、区级主要河道水域、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河道水域为渔业禁养区。清迁禁养区内的全部水产养殖场,清除全部渔业设施。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431日至330日)。各村(居)以渔业禁养区为重点,对辖区内全部水产养殖户开展摸底调查。对涉及渔业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河蚌养殖和围网养殖单位,逐一登记水域名称、有否养殖证、权属单位、承包单位(养殖户)、承包期限、面积、渔业设施等情况,由镇经发办汇总造册,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核实无误后,确定渔业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河蚌养殖和围网养殖单位名录,登记备案养殖场基本情况。

(二)组织发动(41日至430日)。召开由村委主任参加的规范管理外荡水域水产养殖工作会议,部署水产养殖场清迁工作任务,并对调查摸底中核实的对象进行入户走访,进行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对养殖规模及养殖设施的初步掌握。

(三)核定评估(51日至月531日)。镇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河道水域承包合同、水产养殖证书等资料,对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河蚌养殖和围网养殖单位的面积、全部渔业设施进行实地丈量、清点、评估和核算,逐项核定养殖面积和补偿金额,并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无疑后,镇与各清迁的养殖户签订水产养殖场清迁合同,确保清迁工作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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