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字〔2014〕42号
兰亭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兰亭镇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处置我镇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我镇经济转型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兰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总体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积极妥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力求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平安兰亭镇”打下坚实基础。
(二)编制依据。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专项应急预案。
(三)分级分类及其处置程序。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火灾等造成的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火灾、公共设施和设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民族宗教、经济安全、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一般突发事件(IV级):在镇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由所在单位为主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镇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支持、配合。
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Ⅲ级):在镇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或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跨区域,需由镇与上级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按照规定必须向镇党委、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较大或重大级的突发事件,由镇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发生地单位负责人应在上级协调下积极开展现场抢险、救助工作。
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出现跨区域以及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兰亭镇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突发事件,应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出现后,应在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的同时及时先行处置,尽量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由镇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损益合理,快速反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在处置各个环节都要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分级负责,联动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统一接警、分级分类”的联动处置机制。
4、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坚持依法行政,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突发事件处置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预警系统
1、信息系统:由镇党委、政府信息部门、新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目击证人、事件当事人等组成:主要职责为,及时提供危险信号,畅通信息渠道,提醒领导和群众注重险情,突出事件发生后,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2、咨询系统:由党政职能部门、信息分析人员、危机处理专家、相关领域的技术顾问、法律专家、具有丰富经验的实际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竭力避免出现突发事件。
3、职能系统:主要由承担有管辖范围内预警工作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组成。主要职能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竭力避免出现突发事件。
(二)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第一、信息报送与现场保护
兰亭镇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情况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告镇党委、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村居、企事业等单位必须尽快核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危害程序、发展趋势、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迅速报告如下单位:
(1)兰亭镇派出所,报警电话:84601088,火警电话:84601088
(2)兰亭镇政府,联系电话:84601618,传真:84601680,办公室同志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由镇领导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并视情迅速赶赴现场。
(3)有选择性地报告镇有关主管部门和处置职能单位。
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突发事件1小时内报告,较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必须即时即报,并最迟在半小时内由镇政府报送区有关主管部门,具体为先口头报,再书面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同时,应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
关于信息发布和通报。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镇应急管理机构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镇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机构和职责
(1)设立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全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组长:陈学军,副组长:谭科、沈月岗,成员:孙岳传、高鑫祥、施关根、李菲、徐国庆、吴强、赵刚、张祖伟、冯志伟、施芬花、樊步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较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对较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区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督促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2)由镇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完善各类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现代化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