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党工委〔2014〕90号
中共湖塘街道工委 湖塘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改革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创新完善农村产权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实施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的确权发证,明晰资产权属,加快建立健全确权到人、权随人走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产权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的分离,为城乡融合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2、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因村制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先易后难,逐个突破,逐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全程邀请广大村民共同参与,各环节全程向全体社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依法、公平、合理。
4、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施改革,涉及社员核心利益的方案和环节,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5、坚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原则。要通过改革举措,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及时研究解决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政策
1、量化范围。鉴于本街道所属的大部分村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集体收入用于日常运转后基本无收益或少量收益仅用于提取公共积累和福利费的现状,这次股改工作的重点是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将股权份额测算到人,暂不确定每股股值和股份分红,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再进行股值确定,拟定分红方案。
2、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改革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不设集体股。以改革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日期为改革截止时点,确定“人口股”和“农龄股”。人均股份定为100股,按人口为依据量化部分为80%;按“农龄”为依据量化部分为20%,“农龄”按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和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应量化对象实际在册户籍年限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3、量化对象。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对象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人员(包括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区域范围内同一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其他人员,按以下情况处理:(1)户口应迁未迁的农嫁女及其子女,应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2)现役义务兵应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3)犯罪服刑人员(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除外)应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服刑期间除外);(4)在校就读的大中专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应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5)拥有“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目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应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迁出期间除外)。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交回、放弃或由村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不再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6)对现有在册人口为农业人口的“外来户”、“挂靠户”,原来有协议的,根据协议规定处理。没有协议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干部性质的军队士官以上都不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8)其他个别特殊对象,在因村制宜、尊重历史、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随意调整股权。以后如遇集体土地大部分被征用,集体资产或农业人口大幅变动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股权的,报街道批准,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最后报区农办备案。
三、工作环节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