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柯桥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矫正办:
现将《柯桥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2014 年8月29日
柯桥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不断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和帮助服务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在形式上包括一系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声音等资料。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入矫之日起,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档案。凡是在社区矫正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书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四条 社区矫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法律文书类后矫正工作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第五条 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准确、完整、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永久性保存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和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或签名。
第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调查评估、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与奖励、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级别调整、医学司法鉴定、收监执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活动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第八条 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假释证明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存档管理,同时将复印件交由司法所一并存档管理。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此表由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区司法局、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区公安局一份。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接收工作,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报备表等文书。
4、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需有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其他人员在场的也需签名,并保存有关的影像资料。
5、社区矫正责任书;需有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司法所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签订。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此表由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存档。
7、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此表由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首次报到后制作存档。
8、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司法局审批。一式三份,司法局、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区人民检察院一份。
9、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上的,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请假申请书、请假担保书等材料一式两份提前报司法局审批后,方可准假。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凡社区矫正人员需申请迁入我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根据其提供的在本地居住、就业或经营的证明材料,本地相关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担保的材料,其在本地居住、工作的亲属的身份、居住、工作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再指派相关司法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评估后司法所需上报调查评估意见。
10、违反社区矫正办法警告决定书;存根联由司法局存档,下联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复印件由司法所存档。奖惩决定所需提供的其他各种证据材料由司法局和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存根联连同有关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等一并组卷。注:此文书由司法局决定后,将下联复印交司法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