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区民福〔2014〕193号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2014年12月22日
抄送:市民政局,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政府周树森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绍兴市柯桥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办法》(绍柯政发〔2014〕3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3〕246号)和《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民福〔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XX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将名称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三条 按照建设照料中心“三年行动计划”,全区共建290处左右,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各建一处。
第四条 镇(街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应增挂照料中心牌子,并按要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其服务半径能覆盖的农村社区可不再另建照料中心。
第五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照料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负责照料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安全 。
第六条 照料中心应满足城乡社区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节约集约。
第七条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实用适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照料中心的选址要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要求,以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基础,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服务范围辐射尽可能多的老年人。
照料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临近医疗机构的地方;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远离高噪声、污染源;应尽量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条 照料中心建设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设备,可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含配餐间)。休息室可按清静休息和休闲休息进行设置,按需配有一定数量的躺椅或床位,清静休息室应单独设置,休闲休息室可与其他功能室合建;淋浴间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和防滑安全设施;餐厅(含配餐间)能提供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老年人健康服务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应配备适宜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三个功能室可合建,也可单独建设。
老年人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视听室和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含书画室)应配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网络室应配有电脑、接通网络,方便老人电子阅读、视听及网上亲情联络;阅览室(含书画室)和网络室可合并建设,也可单独建设;视听室应配备电视机等视听设备,开展电视教育活动;多功能室应适宜老年人集中休闲、聚会、开展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