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字〔2015〕57号
签发人:谭 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2015年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 “管理服务智能化、管理服务双向化、整治行动专项化、宣传引导常态化”的要求,着力加强流动人口综合调控,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实现流动人口总量规模调控与我镇承载能力提高同步,流动人口素质结构优化与我镇产业转型升级同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同步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制,增强服务管理工作合力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制。调整充实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简称“镇流管所”)人员配备,并纳入镇社会服务管理。
(二)完善村(居)、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建设。加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建设。流动人口在200人以上的村(居)必须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纳入到村(居)综治工作站,统一进村(居)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并在辖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站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副站长分别由村(居)治保主任、计生服务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担任。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流动人口在2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必须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其余规模企业应落实专人做好此项工作,并在村(居)和辖区民警及专管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有流动人口的村(居)或企业至少配备1名协管员)。镇流管所会同派出所做好协管员队伍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协管员队伍日常业务的开展,由派出所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服务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村管理责任。明确村(居)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理顺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警务站(室)的工作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和部署决定,汇总分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督促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业主和企业主依法履行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不符合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村(居)负责进行督促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交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二)落实企业管理责任。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内部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登记,对证件不全者不予录用。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拖欠和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向现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报送最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遇到重大可疑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道德法制、公共安全、计划生育、技能操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为在职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落实房屋出租人责任。房屋出租人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等其他合法证明,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和卫生等相关要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建筑、消防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出租人必须登记备案出租房屋,并告知承租人按规定3日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并承担日常检查管理、重大情况报告等职责。同时,落实责任倒查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主房屋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管理责任制。凡出租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由镇流动人口管理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房东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专管员责任。流动人口专管员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要熟悉辖区地理环境,了解掌握出租房屋、企业、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的分布情况,指导和配合村(居)、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开展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务工经商、计划生育、疾病防控、子女就学、劳动保障监察、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出租房屋以及流动人口信息的收集、录入或变更工作,督促出租房主按有关规定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书;监控并收集已列管的重点人员(高危人员)信息,对其他经常变更居住地址、昼伏夜出、没有稳定职业、游手好闲等可疑人员,及时报告派出所;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及时发放催办单,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做好流动人口的发函、回函、登记工作,并协助做好外地来函调查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报送镇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