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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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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精神,参照《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本级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药品范围

在统一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前的过渡期间内,特殊药品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大病保险,以后根据浙江省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在柯桥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

(二)补助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补助50%;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最低补助6千元。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累计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其8千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中途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大病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

(四)特殊药品支付价格。特殊药品的支付价格,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谈判后确定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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