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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区民救[2015]18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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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区民〔2015182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5〕147号)精神,参照《绍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绍市民救〔2015〕121)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员会职责

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开展调查核实,对群众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同时,要努力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准确实施社会救助审核审批

各地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9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准确领会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功能,对审核审批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不能简单地以具有劳动能力或有成年子女等理由不给予批准,应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柯桥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实施细则》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定计算,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

三、合理推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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