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政〔2015〕48号
福全镇人民政府
关于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镇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消防安全重点隐患整治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5〕35号)和绍兴市柯桥区“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柯“低小散”整治办〔2015〕5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十四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全镇“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监管责任,集中整治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各类突出隐患,有效改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条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化平安柯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建筑等安全隐患底数,做到发现一批、整改一批、停租一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长效机制;出租房东和租住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有效提升;结合“三改一拆”,明晰居住出租房屋产权属性,为今后流动人口“分级化管理、差异化服务”打好基础。
三、整治重点
第一类:未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的小区车库、车棚、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二类:设置在“三合一”企业(场所)内,或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房屋(含宿舍)。
第三类:采用木板、塑料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居住出租房屋或可以视为《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
第四类:存在用电和建筑安全隐患问题的居住出租房屋。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镇党委委、镇政府成立全镇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陈功朝同志和福全派出所所长朱伟锋同志任组长,福全镇综治中心副主任李明同志和福全派出所副所长毛宏敏同志为副组长,经发办、城建处、城管办、流管所、国土所、消防中队、福全供水所、福全供电所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村(居)主职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整治办)在福全镇综治中心,由福全镇综治中心副主任李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范围内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各行政村(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负责本村(居)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按时报送排查整治情况。
派出所、消防中队:配合镇政府排查居住出租房屋和“三合一”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阻碍(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流管所:负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与出租房东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落实出租房东和租住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城建办:负责做好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配合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内群租、车库(储藏室)出租住人、经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住人等行为;督促整治高层居住出租房屋内使用瓶装液化气、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等现象。
国土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出租房屋的权属确定工作,配合各村(居)明晰农村居住出租房屋有无合法产权等问题;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经发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存储、经营和居住房屋(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管办:配合各村(居)排查整治占用防火间距、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违法建筑,协调拆违工作。
福全供水所、福全供电所:负责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用电、用水;开展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状况的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个人)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2015年8月底)。组织召开全镇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各行政村(居)、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镇整治办、各行政村(居)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整治声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积极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