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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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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柯桥区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6年11月21

 

抄送:区府办,胡国炜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印发


 

绍兴市柯桥区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区农业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 号)、《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5号)、《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523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级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省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地发展蔬菜、茶叶、花卉、水果、中药材、畜牧等农业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区农林局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为柯桥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等。

第六条  已经享受过其他政府补助的建设内容,不得申报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同一主体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政府补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完整填写信息,报项目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择优推荐并报区农林局。

第八条  确定项目建设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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