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侯训田,0571-87802017)
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 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第六条 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根据路况和桥隧检测结果制定,做到科学决策、按需养护。路面技术状况任一指标低于90的路段、坡差大于0.5%的桥头跳车路段、技术状况为3类及以上的桥隧,应当列入年度养护计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会同市公路局共同制定建议计划,市公路局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论证核定后统一下达。
第七条 提高精细化小修保养质量,严格控制路面修补平整度质量,灌缝应采用机械灌缝,坑槽应规范修补,并做好封边防水;加强绿化管养,原则上不能使用除草剂清除杂草;注重边坡安全检查,建设边坡巡检通道;提高桥梁小修保养质量,对桥梁伸缩缝应采用高压水枪(空气)进行清理。
